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含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下同)。对现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符合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原营利性机构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对办学条件不达标、办学资质不健全的学科类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再发放办学许可证,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已经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按照线上培训相关要求,参照线下培训机构相关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严把关,逐步解决学科类培训机构过多过滥问题,引导学科类培训机构规范发展、转型发展。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市州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设置标准、明确准入方式、严格审批。
加强收费监管。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各地要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合理制定计价办法和收费管理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资金专户备案和监管制度,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平台,对资金专户进行统一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通过资金滚动拨付、第三方托管、风险储备金、账户最低余额等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防止“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实施“先培训后收费”“一课一消”收费模式。加强对培训领域贷款的监管。
规范培训时间。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销售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课程、课时包。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点。
规范培训内容。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各地教育部门要对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进行备案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开班。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规范举办者资质和资金来源。严格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严控广告宣传。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省内各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各地要开展校外培训广告清理整顿,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诱导学员消费、制造家长焦虑等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外公开宣传学员等级证书、分数排名以及学校录取人数。
查处违规培训服务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排查和联动执法机制,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查处管理混乱、虚假宣传、行业垄断、借机敛财、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挖抢学校教师、聘用无资质人员从事学科类培训、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泄露个人信息、与学校勾连牟利等违法违规问题。各地教育、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对未经教育部门许可擅自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机构予以坚决打击,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要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通过“一对一”“一对多”家教等形式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